首页
道协概括
道协动态
政策法规
道教文化
道协公益
服务项目
联系方式
道协动态
·
市道教协会举行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和平祈祷法会
·
湛江市道教协会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
·
湛江市2012年祈福大法会暨罗侯王庙会
·
湛江市2012年万缘祈福大法会(平安大蘸)
·
第五届海峡两岸道教文化论坛将于“道教祖庭”龙虎山举行
·
碧霞祠张诚达道长出席第二届国际道教论坛
·
雷州南山村自办农民文化节
·
中国道教协会会徽征集启事
·
省道教协会召开2011年第一次会长扩大会议
·
湛江市委党校开设民族宗教知识专题讲座
当前位置:首页 >
政策法规
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宗教的条款
发布时间:2011/11/1 12:52:06
来源:湛江市道教协会
浏览次数:3227 次
第三十四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,不分民族、种族、性别、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、财产状况、居住期限,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。
第三十六条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。
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。
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。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。
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。